公共场所英文译写规范——第5部分:文化体育本部分适用于上海市文化、体育场馆及相关机构名称等实体名称信息,文化体育类设施及功能信息、警示和提示信息的英文译写。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B体育,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4.1.2实体名称构成成分的分析方法,以及不同成分的译写方法,按照本标准《第2部分:实体名称译法》的相关规定及其附录执行。
4.1.3.9电影院、电影厅、影都、放映公司及以放电影为主的影剧院均译作Cinema。“影城”一般也译作Cinema,特殊情况如规模特别大、或者有同名的电影院需要区分的可译作Cinema City或Cineplex,如:新天地国际影城Xintiandi UME International Cineplex。
4.5本部分英文大小写、缩写、标点符号、空格、换行、字体的用法,按照本标准通则“6书写要求”的规定执行。
4.2.4文化、体育类设施及功能信息、警示和提示信息的具体译法见本部分附录B。附录B以外的,其英文译写应当遵从本标准通则5.2和5.3的规定。